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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1 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申 请 书申请人名称:重庆XX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评审请求: 请求第 XX号“图形”商标在第35 类指定的服务上予以通过申请,可以注册申请,并予以初审公告。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预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前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 / 服务为第 35 类“1、广告; 2、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商业中介服务; 4、人事管理咨询; 5、替他人推销; 6、市场营销; 7、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8、电视广告; 9、商业信息代理; 10、户外广告”(截止)。v1.0 可编辑可修改2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为(XXXXXX),引证 XX公司已经注册的第XXX号“XXX”商标 (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本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给予核准注册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图样图样申请商标引证商标 1 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1、申请商标:为倾斜图形,中间两横上、下长短相同;2、引证商标:为倾斜饱满图形,中间两横上、下长短不一致,上短下长;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第二,就商标名称上, 1、申请商标名称:;2、引证商标名称:. 因为商标名称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第三,就含义及服务对象上讲,1、申请商标:以XXX服务对象; 2、引证商标:以 XXX服务对象 ; ,二者经营上针对客户群体不一样,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第 xxx 号申请商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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