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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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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篇一:“名为买卖 , 实为借贷”案件的裁判思路剖析“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裁判思路分析流动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为了维持市场活性,大多数企业都存在融资需求,但受制于目前市场及金融环境,许多中小型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融资非常困难,而向企业融资又可能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产生了 “名为买卖是为借贷”的融资模式,也衍生出“托盘交易”、“循环贸易”等具体交易模式。 XX年 6 月 17 日,最高法院在“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与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XX)民二终字第00056 号, XX年 6 月 17 日】中认为,如无相反证据,买卖合同、收货证明及增值税发票可以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并已经实际交付货物,“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一方当事人仅以未实际交货、各方之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对此法院不应支持。尽管该判决并非指导案例,但仍在实务界引起广泛关注,被认为是体现了最高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思路。半年多时间过去了,我们认为有必要结合相关案例再次研究 00056 号判决,着重讨论三个问题: 一是法院在处理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时的裁判思路;二是00056 号判决能否代表最高法院现阶段对相似问题的裁判思路;三是00056号判决是否对地方法院产生示范性影响。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主要交易模式及法院裁判思路分析(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主要交易模式“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在商业行为中体现为多种交易模式,仅以其最常见者为例:1、 买卖加回购模式买卖加回购模式通常发生在两方主体之间,体现为两份标的物相同、价格和履行期间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一方主体以获取回购差价而非取得货物为目的,因此一般不发生标的物的实际转移。在下图中,A 公司为融资将货物卖给B 公司,双方签订合同一,同时约定A 公司在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成就后与B 公司签订合同二,以较高价格回购货物。2、 循环贸易模式如果对买卖加回购模式加以变型,增加第三方C公司(或更多主体),则可以构成循环贸易模式。如下图所示,通过签订三份标的相同、交付时间不同的买卖合同,A 公司可以取得一定期限的融资。因为B、C 公司是获取差价而非占有货物为目的,所以不需要进行货物的实际转移。3、 托盘交易模式循环贸易通常只有融资目的,因此多方主体间均不需要实际的货物交付。但有些时候,市场主体是为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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