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蹄疫免疫副反应判定及处置规范DB51/T 1471— 2012 2012.11.15.发布2012.12.01.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口蹄疫疫苗免疫副反应判定及处置。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口蹄疫疫苗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适用于本标准的定义1. 免疫副反应: 口蹄疫疫苗接种动物后,所产生的与免疫作用无关的不良反应,称为免疫副反应。分为一般副反应、严重副反应和免疫副反应死亡2. 一般免疫副反应: 口蹄疫疫苗免疫注射48h 内,家畜出现注射部位肿胀、注射一侧肢体跛行、体温升高、呼吸加快、减食或短暂停食、泌乳量减少等为一般副反应。3. 严重免疫副反应: 口蹄疫疫苗免疫注射48h 内,家畜出现站立不安、卧地不起、呼吸困难、可视粘膜充血或水肿、肌肉震颤、瘤胃瞰气、口角出现白沫、倒地抽擂、鼻腔出血、孕畜流产 (含早产 )等为严重副反应。或注射部位局部肿胀,长时间不消散,甚至出现湿性或干性坏死灶等。4. 免疫副反应死亡: 口蹄疫疫苗免疫注射48h 内,家畜出现免疫副反应,未经救治死亡或经救治无效死亡的为副反应死亡。免疫副反应发生率:出现副反应的动物数/免疫接种动物数*100% 。- 2 - 三、免疫1. 疫苗根据预防口蹄疫的需要,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组织供应。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口蹄疫疫苗的相关规定进行。2. 免疫前准备及方法(1)家畜准备接种前家畜临床未见异常,处于安静(保定 )、舒适状态,并保持畜体清洁。病畜、 体质瘦弱家畜暂不接种,待患病家畜康复后再按规定接种。怀孕家畜、仔畜的免疫应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2)疫苗准备出现分层情况的疫苗不能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疫苗不能使用。色泽异常、瓶内有异物、发霉、破损的疫苗不得使用。接种前将疫苗充分混匀并使其温度升至室温。疫苗的使用单位应对使用的每批次疫苗留样,至少保存半年。(3)器械准备仔猪使用12 号针头,育成猪、成年猪以及绵羊和山羊使用16 号针头,牛及驼科家畜使用18 号针头,严格实行一畜一针。注射器和针头应清洁,并用湿热方法高压灭菌或用洁净水加- 3 - 热煮沸消毒法消毒至少15 分钟,不可使用化学方法消毒。灭菌后的注射器与针头应置于无菌盒内,开启后限当天使用。灭菌后未开启的注射器、针头超过一周, 使用前应重新灭菌消毒。(4)接种操作疫苗在使用间歇中应冷藏、避免日光直射。吸出的疫苗不可回注于瓶内:针筒排气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