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20XX年3月28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做骨干,关怀为核心,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新机制,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第三条本《章程》是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居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来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总支-1-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据《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第1页共19页通过。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计生办主任兼任,会员小组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第七条村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居民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有接受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村有关人口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人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推选本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7、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九条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违法生育。不得非法收养孩子。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第2页共19页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