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审被告人贺磊、袁雪辉抢劫罪一案原审被告人贺磊、袁雪辉抢劫罪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株中法刑二终字第7 号原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磊,女,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于湖南省XX 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 年 5 月 27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 月 2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 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贺再发,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于湖南省XX 市,汉族,住 (略 ),系贺磊之. . 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雪辉,男,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于湖南省XX 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 年 6 月 11 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 月 28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 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欧凌励,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磊、袁雪辉抢劫罪一案,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作出( 2008)株天法刑初字第188 号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贺磊、袁雪辉不服,均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认定:易金光、袁雪辉、贺磊伙同郝罗、杨光、李国平、龙伢子、兵伢子八人,于2008 年 3 月 27 日下午,以被害人王峥嵘、王运连、胡云霞、胡庆云以前和易金光赌博时杀了易的“猪”为由,威胁四人出钱。王峥嵘欲辩解自己没有“杀猪 ”,被李国平、郝罗等人殴打威胁,王峥嵘等四人被逼无奈将现金24000 元交给贺磊, 并由王峥嵘向易金光出具了一张7000 元的欠条。事后,八人将该笔钱分赃。. . 据此,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贺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袁雪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贺磊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贺磊等人虽然在提出索要财物之前使用了暴力,但其后索要财物时并未使用暴力,故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易金光确实输了钱给被害人;贺磊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仅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理由。原审被告人袁雪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袁雪辉没有抢劫的故意,亦没有具体实施抢劫的行为; 其与易金光、 贺磊等人商议由易金光组织曾与其赌博并赢了他钱的人赌博,是要贺磊察看他人是否杀猪, 如确属杀猪则抓现场并以此为由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