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案大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荷兰一美国常设仲裁法院,独任仲裁人.胡伯,1928 年【案情】帕尔马斯岛,或称“棉加斯岛”。是一个单独的小岛,离荷属东印度最北的纳努萨岛约 51 海里,约在两地的中间,据说此岛原是西班牙人在 16 世纪发现的,自 1677 年以来,岛上的土著居民已根据建立宗主权的协议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合,从此就成了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1898 年的美西战争后,西班牙在美西《巴黎和约》中同意将菲律宾群岛及附近岛屿割让给美国.和约笼统地把帕尔马斯岛划在割让的范围,1906 年,美国驻棉兰老的司令官李昂纳德•伍德将军(GeneralLeonardWood)在视察帕尔马斯岛时发现岛上悬挂荷兰国旗。美国政府便与荷兰政府交涉,由此引起美荷两国关于帕尔马斯岛主权的争端。因谈判无效,美荷两国于 1925 年 1 月 23 日签定仲裁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同意选派常设仲裁法院院长、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为独任仲裁人。胡伯在 1982 年 4 月 4 日作出裁决。【仲裁与裁决】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法庭(独任仲裁人)裁定帕尔马斯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在仲裁中,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旦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行使主权。因该岛包括在《巴黎和约》第 3 条割让的菲律宾群岛之内,其主权通过割文案大全让转移给美国。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即使西班牙在某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失去了。荷兰自 17 世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巴黎和约》签定时,该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独任仲裁人胡伯在 1928 年作出的裁决中详细分析了下面几个法律问题:1.主权与领土主权的概念。仲裁人说:“在国际关系中,主权就意味着是独立。独立,对地球的特定部分来说,就是国家行使排他的权力。国际法的发展已确立了国家对其领土行使排他权力的原则,此原则应成为解决国际关系的出发点。……领土主权,是获得承认和由自然边界或条约划定的空间。如果对某块地方的主权发生争端,通常就要考察一国以割让、征服或先占而提出的权利是否比反对它的国家所提出的权利更优越。不过,如果争议只以对方巴实际行使主权这个事实为根据,那还是不足以确立在某个时候已有效取得领土主权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包含着相应的义务,那就是无论在和平时期或在战时都要保护在其境内的其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