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加工成品名称),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关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加工内容乙方以其自身的设备、技术制作完成甲方要求的加工成品: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元)数量总价(元)1234567合计:(¥)元;大写(人民币)(*本表格仅供参考,具体明细可按照实际需求调整,产品名称、单价、数量、总价为必须项)第二条质量要求1 .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要求制作加工。产品生产材料,包装物,以及制作的样品,均需经甲方确认后方能投入生产使用。加工成品须符合相关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需要的,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技术要求进行。2.在乙方发货前甲方可派员进行初检、终检或随机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货。3 .甲方对乙方交付的产品验收合格,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及权利瑕疵保证责任。第三条交货时间及地点1 .交货时间:以每笔正式订亘上之交货日期为准。如乙方有异议,有权自接到正式订单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调整,经双方同意,以调整后的交货日期为准。2 .乙方发生任何影响准时交货的生产问题,须于交货日 15 日前将相关变更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延期履行。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增加、取消、变更生产加工或约定的交货条款,甲方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订单,且无需支付相应款项,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3 ,交货地点:费用(包甲方指定地点。甲方签收货物前产生之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