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与人权保障【内容摘要】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当看到的是,现实的侦查讯问工作中,尽管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方面已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仍有许多侵害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情况发生,如何实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完善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在侦查讯问中人权保障的含义进行剖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进行归纳,分析出当前侦查讯问中人权保障的不足方面,从侦查讯问程序与法律制度不足之处着手,探讨法律层面上的制度完善,以法律制度为依据来改善当前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不佳的局面。【关键词】侦查讯问;人权保障;改革;法律完善一、侦查讯问中人权保障的对象及内容。侦查讯问是刑事侦查活动必须经过的阶段,是一项法定的侦查行为和手段。侦查讯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其人权保障体现一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民主进步与法制文明程度。我国陆续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第33条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视。加强侦查讯问阶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正在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热点。从人权保障的对象上来说,侦查讯问阶段的人权保障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从表面上看,他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即通过推进司法文明,保障犯罪人不受酷刑和其他非人道的待遇,它所保障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从深层次上讲,它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保障,因为在侦查阶段侦查对象是否确实实施了犯罪活动,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定论的,作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说只是一个涉嫌犯罪的人,这样就存在两种可能——犯罪或者没有犯罪,因此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一方面是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另一方面是防止无辜公民的人权在侦查活动中受到侵害和践踏。因此那种将侦查中的人权保障视为保护坏人的观点是狭隘的,不全面的。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从人权保障的内容上来看,侦查讯问中的人权保障是对处于侦查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权益的保障和程序权益的保障。实体权益的保障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益的保护;程序权益的保障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益的保护,我们通常所说的告知权即属于此项内容。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规定。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逐步的完善在侦查讯问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已有了长足的进步,规定了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制度和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些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赋予特殊犯罪嫌疑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9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都规定,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二)、赋予特殊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一些特别权利。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请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也都对于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讯问时,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也可以到未成年住所、单位、学校或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讯问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有懂得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等(《刑事诉讼法》第94条)。(三)、有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回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30条的规定,侦查人员有影响案件公正调查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己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赋予了犯罪嫌疑人部分诉讼防御权。如核对、补充、改正笔录及要求自行书写的供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5条)。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6条)(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