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美国药典的标准、实验、分析和其它规范说明凡 例 ( 后 面 提 到 的 General Notices ) 和 在 通 用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general requirements 以总则的形式提供美国药典中的标准、实验、分析和其它规范说明的解释与应用的基本指导,以消除整本书中与大量实例相关的那些要求的重复需要。只要没有相反的特定说明,就应用凡例(General Notices)和 通用章节(General Chapters)中的要求。凡是不同于凡例(General Notices)和 通用章节(General Chapters) 时,将优先采用个论中的说法,并应特别指明其用法或内容。为了强调这些例外的存在,在凡例(General Notices)和 通用章节(General Chapters)的某些地方使用“除非另有规定”这样的措词。在正文中,它(“除非另有规定”)应理解为标准、实验、分析或其它规范说明中与凡例(General Notices)和 通用章节(General Chapters)中存在偏差的特殊规定,无论是否有例外的表述。标题本出版物的标题,包括它的增补本,是美利坚合众国药典,第 29 版。这个标题可被缩写为美国药典,第 29 版或 USP 29。美国药典,第 29 版取代了以前的所有版本。凡是使用“USP”这个词的地方,没有更多的限制说明,在这本药典的法定期限内,仅指 USP 29 或相应的增补本。相同的标题同样适用于包含这些内容的印刷版或电子版。“OFFICIAL” AND “OFFICIAL ARTICLES” 凡 在 药 典 或 相 应 的 参 考 中 使 用 “ official”, 这 个 词 , 与“Pharmacopeial”,“USP”和“compendial”.是同义的。若 USP 与法定名称相连,或在一物品标签上标上“USP”则表明 USP 收载了该个论并且该物品符合 USP 标准。在标签上 USP 这个名称,既不可以也不能含生产商的标示的描写、签注或二者的合并,标示上有包含在 USP 正文中的信息材料,也不包含由 USP 保证这个物品符合 USP 标准。仅当 USP 承认该物品时,这个物品才可以声称符合 USP 标准或其它要求。无论是否使用 USP 这个附加的名称,标准同样适用于那些具有由法定标题,或源自法定标题的权威性词汇的变换、或在法定标题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活性成分按名称顺序的变换得到的名称的物品。同法定标题同义的名称不可以用于法定标题中。尽管美国药典与国家处方集两个法典一起出版,但它们仍保持独立的摘要 。USP–NF 或相似的组合名称可以用在一个物品的标签上,只要这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