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 [2009]856 号2009 年 12 月 25 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 (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食品许可司。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化妆品行政许可是指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审批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管理工作。第五条国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第六条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对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第八条首次申报前,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进行备案。申请人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 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并填写相应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第九条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四年。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 有效期的, 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 个月前提出申请。因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备案凭证) 而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领取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 15 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但补发申请应当在该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