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计价规则 – 土建工程第 1 节 - 土方、降水、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 1.1土方工程1.1.1一般规定1.1.1.1本计量原则所述之“土方”均等同于“土石方”。1.1.1.2所提供对地坪和地层性质的任何有关资料仅供参考,并不保证其准确性。1.1.1.3土方工程应以挖掘前密实体积计量,现有空间则应扣除。1.1.1.4项目内应包括:1)材料的多次转运和往来工程现场的运输;工程规范要求的多次转运应在渣土处理项目内说明。2)在任何所遇到的材料上(包括石、旧桩和地基等)进行工作。3)土方工程的支撑。4)使土方工程不受地下水或地面水渗透影响。5)在正常水位以下、在流泥或流砂内进行开挖。6)水准测量、土方修整、修边和压实等地型准备工作。1.1.1.5挖土工程等的工程量已按图纸所述的室外地坪标高放线或按等高线之间的内插标高尽可能地准确计量,但承包商有自由接受这些工程量的准确性,也可在“工程量”一栏填报自行从图纸计算出来的数量。惟给出的或填报的工程量均被视为肯定的,日后工程期间,除非图纸及工程指示等有所修改,这些工程量不再调整,但注明为“暂定数量”的项目除外。1.1.1.6工程技术方案设计(1)工程应包括降水、土方开挖、支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设计及其有关防渗漏、防位移和变形措施的设计连编制相关设计文件等。(2)承包商须对上述设计方案负责,并须在施工前取得设计单位/雇主代表批准,所以:a.任何由设计单位/雇主要求对上述工程设计方案的修改、增加或改动等,应由承包商自费执行。在此情况下,竣工时间不予延长;b.任何由设计单位/雇主驳回之方案将被视为承包商的错误责任,并应不构成延长竣工期限的原因。(3)设计单位/雇主对承包商设计方案的认可不会减低承包商在本合同中之义务及责任。第 1 节 - 土方、降水、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 (续)1.1土方工程(续)1.1.2现场准备工程1.1.2.1清除单独的树木应以株数计量;清除单独树墩应以个数计量。1.1.2.2清除单独的树篱应以长度计量。1.1.2.3清理现场应另项计量和包括清除植物、灌木、树木或类似项目,同时应包括碎除现有混凝土行人道、道路、毛石和趾墙等。1.1.3挖土方1.1.3.1除另有说明外,土方工程应按由雇主确认的土方开挖技术方案、以须挖出土方于挖掘前的密实体积计量。基槽/基坑底局部加深处的土方应按加深部位的建筑物实际所占体积计算。1.1.3.2土方工程应注明开始挖掘的标高及如下分类和说明:a移去表土的现场土方工程,并注明平均深度。b降低标高的土方工程。c路堑的土方工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