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兽药 GSP 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 GSP 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 2010年第 3 号)和《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兽药 GSP 检查验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江苏省兽药GSP 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江苏省兽药 GSP 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第四条 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 GSP 检查验收,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 GSP 检查验收。 第五条 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全省兽药 GSP检查员库。 第六条 在兽药 GSP 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检查员 第七条 兽药 GSP 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 GSP 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八条 兽药 GSP 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 5 年以上兽医、兽药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的由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全省兽药 GSP 检查员证》,并列入全省兽药 GSP 检查员库。 第十条 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定期对兽药 GSP 检查员进行培训,并对列入全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考评。第十一条 兽药 GSP 检查员在检查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 GSP 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申请兽药 GSP 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兽药经营企业;(二)企业法人下属的兽药经营企业;(三)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兽药经营实体。第十三条 申请兽药 GSP 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江苏省兽药 GSP 检查验收申请书》(附录 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1.《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