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1.1 明确《导则》制定的目的。1.2 说明《导则》适用范围是淮安市行政区域内、包括郊区(县)新建的住宅工程(含商住楼、公寓);改建、扩建的居住性房屋亦可参照《导则》要求执行。1.3 指出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和渗漏问题,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的重点。1.4 住宅工程在设计、施工和监理过程中,应将《导则》作为重要的依据。2、基 本 规 定2.1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各参建单位在通病防治工作中应各司其职。2.2 指建设单位必须承担通病防治中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充分体现。对施工合同已经签定的工程,应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予以列支。2.3 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审查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工程施工图的各级建设工程图纸审查单位。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淮安市(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站必须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制定监督方案,加大检查力度,严格验收程序,促进各项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2.5 明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有关的通病防治资料。2.5.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由建设单位填写并下达,见附录 1。2.5.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由施工单位填写,见附录 2。2.5.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填写,见附录 3。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3.1 建设单位3.1.1 凡新建住宅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必须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下达,其内容应符合《导则》的要求。已开工的住宅工程也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补充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并经监理单位审查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导则》的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靠性。3.1.4 在通病防治的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随意压缩工期将影响工程质量,从而影响防治效果。3.1.5 列入验收的主要内容指: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治工程的质量情况和工序报验情况。3.1.6 建设、施工单位可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明确防治通病的目标和经济措施。3.2 设计单位3.2.1 按照《导则》要求深化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提出具体的要求。3.2.2 新建的住宅工程防治通病的设计措施与图纸交底一同进行;在建的住宅工程采取补充防治措施后,应进行相应的技术交底。3.3 施工单位3.3.1《导则》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