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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VIP免费

关于解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_第1页
关于解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_第2页
《关于解决XX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20XX年03月31日之一一、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1、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补助对象是什么人。答: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符合3种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职工: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或已领取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但未达到退休职工退休时的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标准(无子女按100%计发)的。2、奖励补助的标准是什么。答。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兑现奖励补助标准。番禺区、花都区、XX县区、XX县区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此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兑现奖励补助标准。3、某职工是2001年4月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按其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当时单位给予其5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答。按照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XX市实施〈XX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关于“依据其他规定已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职工单位给予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属于已享受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但未达到本次奖励标准的情况,因此应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给予补差。4、某企业退休职工是独生子女母亲,2002年8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企业给予其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按照这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可以补差额,但其认为太少了,应按第1页共7页2008年的标准补差。答。该退休职工退休时的奖励金按照当时的政策(2001年4月市政府发布的3号令《XX市实施〈XX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30条规定是由企业支付,金额由企业自定。企业给了3000元奖励金,应当说已经兑现了奖;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统一参照2002年9月1日颁布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9条的规定,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均工资额的30%计发,企业有能力支付的仍由企业兑现,无能力的由政府帮助解决,体现了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由于政策界定是按职工退休时的标准计发,因此该职工不能按08年的标准补差。5、某退休职工反映退休时已享受加发5%的退休金,但其认为与当前的奖励标准有较大的差距,要求享受当前的奖励政策。答。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针对没有按政策兑现奖励扶助或奖励扶助不足的人群而言的,加发5%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按其退休时的政策享受了计划生育奖励,且至今仍享受着加发5%的待遇,他们不能重复享受奖励,不能因为奖励金额的不同而要求按现政策执行。6、1998年-2002年属于新旧办法计发养老金的过渡时期,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能否按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兑现奖励或补差。答。在此期间计发养老金时,新办法高于旧办法的按新办法计发,虽然新办法养老金总体水平高于旧办法,但没有体现计划生育奖励。按照《XX市实施〈XX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关于“所在单位已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由单位确定”的规定,以及市劳动局《XX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穗劳险字[1994]第001号关于“对按新办法退休的职工,不再给其加发旧办法中所规定享受的特殊待遇(如劳动模范称号、计划生育等待遇),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如在这个阶段退休的人员企业没有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给予的奖励金低于现标准的,可以按职工退休时上年第2页共7页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兑现奖励或补差。7、中央、省驻穗单位的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如何解决奖励未兑现问题。答。中央、省驻穗单位未兑现问题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XX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XX〕12号)关于“中央、省驻穗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奖励政策执行”的有关规定执行。8、2008年12月前办理退职手续人员享受何种奖励。答。由于退职人员不具备退休条件,因此旧的奖励政策均没有覆盖这部分人,退职人员可按新政策享受奖励,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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