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录音整理稿)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能跟各位同仁一起交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以说是整个刑法体系中难度系数最大的专题,这不仅仅体现在当年我们参加司法考试时,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也都是块硬骨头,另外,拿我国、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来说, 每个国家在处理因果关系的时候所采用的通说标准也都不同。一、因果关系概述根据实务中以及教学中的案例, 我把因果关系的基本类型分成了两类:两个因果的案件和三个因素的案件。案例 1.张三杀死李四。这个有行为有结果, 行为-结果两个因素, 这类案件在判断因果关系时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案例 2.甲在海边持刀把乙砍成重伤,海潮来临将乙吞没。如果没有甲的行为, 甲没有把乙砍成重伤, 乙很可能就不会被海潮吞没。这里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海潮,即自然力。案例 3.甲在山崖边砍伤乙,乙昏迷醒后迈两步跌下山崖摔死。同样,没有甲的行为,乙很可能会好好走路,不至于摔死。这个案件中的介入因素则是乙自身的行为,即被害人自身行为。案例 4.甲持刀追杀乙,丙和乙有仇,恰巧开车经过,猛踩油门撞死乙。如果没有甲的追杀,乙就不会跑,如果乙不跑,很可能就遇不到丙,也就不会被撞死。这里介入了丙的行为,即第三人的行为。通过这几个典型案例, 我们把因果关系的流程类型化。两个因素的案件: 行为-结果;三个因素的案件: 行为-介入因素-结果, 介入因素主要包括自然力、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三种情形。二、两个因素的案件(一)条件限定和结果限定刑法上有一句格言叫“无行为则无犯罪” ,即犯罪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一个行为侵害了法益, 被认定为犯罪, 在事实和证据上需要证明是由行为引起了结果。 比如张三持刀杀死李四, 没有张三的杀人行为, 就不会有李四的死亡结果。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条件公式:无A 则无 B,A 即是 B 的原因。没有张三的行为, 就没有李四的死亡, 所以张三的行为是李四死亡的原因,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这个公式在应用时也有问题,比如张三他妈生张三, 没有张三他妈就没有张三, 也就不会出现李四的死亡, 无 A 则无 B,那么张三他妈也就成为李四死亡的原因。这就会导致条件会无限的回溯,并进而扩大刑罚的处罚范围。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就需要对条件公式进行限定, 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需要进行刑法的评价,也并非所有的结果都具有刑法意义。 具体方式在行为上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