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计划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 设 进 一 步 促 进 农 业 发 展 农 民 增 收 的 若 干 意 见 》 ( 中 发〔20**〕1 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等 11 省(区)。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 0.79 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 0.82 元,是指 20**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中晚稻,具体标准为:籼稻杂质 1%以内,水分 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 75%,不含 77%),整精米率不低于 44%;粳稻杂质 1%以内,水分 14.5%以内,出糙率 77%~79%(含 77%,不含79%),整精米率不低于 55%。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 20**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 0.02 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粮发〔20**〕146 号)有关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低于 44%的中晚籼稻、整精米率低于55%的粳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11 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 11 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 7 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第 1 页 共 5 页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中晚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