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农区金融需求与机构布局调研报告《银行家》研究中心课题组课题组主持人:王松奇 何广文课题组成员:王炜 王光宇 王玮 赵岩青 滕昊 张林 韩星 何学琴一、研究背景2006 年 12 月 20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意见》不仅是深化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创新之举,标志着关闭已久的农村金融市场要开放了,同时,这也是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以此为契机,正式启动了中国农村金融领域内的以金融机构多元化和农村金融市场对内开放为中心内容的新一轮制度变迁。因此,《意见》出台后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根据《意见》,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2007 年初开始的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 6 省(区)的农村地区。众所周知,贫困地区农村金融市场需求是存在的,但是需求分散,有较多的需求不是有效的商业信贷市场需求,难以通过商业化和市场化的手段得以满足。那么,如果不以建立股份制村镇银行的形式来推进农村地区金融改革,还可以通过组建乡镇、村信用合作组织形式来实现。但是,在这些地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到底有多大?农户的合作需求和合作意愿到底有多大?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证问题,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