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及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前 言 本标准参照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R84(1990)《关于就测量燃料消耗量批准的装备有内燃机车辆的统一规定》中的附录 4 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本标准是对 GB/T 12545-1990《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中轿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修订,编写符合 GB/T 1.1-1993 的规定。 以下标准与本标准一起构成燃料消耗量的系列标准: GB/T l2545.2-2001 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 GB/T 12545-1990 的主要差异有: ①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 ECER84 相同。 ② 本标准规定十五工况循环试验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代替 GB/T 12545-1990 中轿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部分。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标准的附录,附录 D 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惠、颜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77 年,1990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2545.1-2001Passenger car-FueI consumption test method 代替 GB/T 12545-1990(轿车部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车的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M1类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 2t 的 N1类车辆。2 试验项目2.1 模拟城市工况循环燃料消耗量试验。2.2 90 km/h 等速行驶燃料消耗段试验。2.3 12Okm/h 等速行驶燃料消耗量试验。3 试验条件3.1 试验车辆的一般条件3.1.1 试验车辆在试验前应进行磨合,至少应行驶 3000km。3.1.2 应根据制造厂规定调整发动机和车辆操纵件。特别应调整怠速装置(调整转速和排气中 CO 含量)、起动装置和排气净化系统。3.1.3 为避免因偶然进气而影响混合气的形成,应检查试验车辆进气系统的密封性。3.1.4 试验车辆的性能应符合制造厂规定,应能正常行驶,并顺利地冷、热起动。3.1.5 试验前,试验车辆应放在环境温度为 20~30℃的环境下,至少保持6h,直至发动机机油温度和冷却液温度达到该环境温度的±2℃为止。车辆应在常温下运行之后的 30h 之内进行试验。3.1.6 试验车辆必须清洁,车窗和通风口应关闭;只能使用车辆行驶必需的设备。如果有手控进气预热装置,应处于制造厂根据进行试验时的环境温度规定的位置。3.1.7 如果试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