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短期意外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 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单、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均为“中意短期意外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第二条 投保条件一、投保资格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家属投保本合同。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龄在 16 周岁至 70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年龄在 70 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满 30 天到 18 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 23 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合同的签收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时,投保人须选择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本公司对某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第六条 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他承保文件中载明。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第七条 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将按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按约定的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本公司自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退还保险费:1. 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2. 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并在保险责任终止前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计算该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