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無風管冷氣機「強制性能源效率標示與檢查方式」座談會議程:主持人:工研院能環所楊秉純組長時間:98年10月8日上午10時00分至12時00分地點:台北科技大樓4樓4006會議室(台北市和平東路2段106號4樓)會議議程:議題時間一、主席致詞10:00~10:10二、無風管冷氣機「強制性能源效率標示與檢查方式」規劃報告10:10~11:00三、綜合討論11:00-12:00四、散會12:00二、會議資料:(一)能源管理法第14條條正條文:條文規範內容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第一項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之種類、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能源耗1.規範指定能源設備或器具之容許耗用能源標準(MEPS)、能源效率標示(新增)。2.規範進口商及製造商不得進口或銷售不符合MEPS的產品。3.規範販售業者不得陳列或銷售未依規定標示能效之產品。4.政府必須公告受規範之產品種類及MEPS、能效標示規定及其檢查方法。用量及其效率之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二)無風管冷氣機強制性能源效率標示建議(規劃草案)1.適用範圍適用於調節室內空氣之冷氣、除濕、暖氣或空氣循環與清潔為目的之71kW以下之單體式或分離式無風管空氣調節機(以下簡稱無風管冷氣機),其壓縮式冷凍系統、送風機、電熱器等均裝於一個外殼或分離之外殼內,但不包括下列各項。-水源熱泵;-設計為須與附加風管一起使用之機組,或是;-具有一個冷凝器排氣風管的移動式機組。2.測試方法冷氣機能源效率比(EER)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464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規定,在T1標準試驗條件下試驗之總冷氣能力(W)除以有效輸入功率(W),其能源效率比之標示值及實測值不得小於國家基準值。3.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標示(1)標示尺寸長為100mm、寬為70mm。(2)標示樣示與規格(範例)(3)標示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產品名稱產品型號額定總冷氣能力能源效率比能源效率等級年耗電量年耗電量以每年使用1,200小時估算,實際耗電量依實際使用狀況而定。依據XX年標準編號XXX訂定。前項年耗電量計算方式為﹝額定總冷氣能力(kW)/標示能源效率比(EER)×1,200(﹞小時/年)。,數值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後再進行計算,年耗電量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4)標示印製與張貼標示應以100克以上銅板紙印刷使用且採自黏膠方式張貼。使用標示時,不得變形或於其上加註其它字樣,但若使用於產品說明書、外包裝及廣宣上,得用灰階或單色印刷,亦得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須清晰可辨。(5)能源效率等級產品應依據標示值區分能源效率等級,並標註於能源效率標示上。機種冷氣能力分類(kW)能源效率比(w/w)各等級基準1星2星3星4星5星氣冷式單體式2.2以下低於2.952.95以上,低於3.103.10以上,低於3.253.25以上,低於3.403.40以上高於2.2,4.0以下高於4.0,7.1以下高於7.1,10.0以下分離式4.0以下低於3.453.45以上,低於3.803.80以上,低於4.104.10以上,低於4.504.50以上高於4.0,7.1以下低於3.203.20以上,低於3.503.50以上,低於3.803.80以上,低於4.154.15以上高於7.1低於3.153.15以上,低於3.453.45以上,低於3.753.75以上,低於4.104.10以上水冷式、蒸發式全機種低於4.254.25以上,低於4.654.65以上,低於5.105.10以上,低於5.505.50以上4.前市場管理與檢查方式: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檢查下列事項:-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標示事項。容許耗用能源基準管理: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容許耗用能源符合情形,經審查符合即發予證明文件。能源標示管理:廠商應依據指定檢測機構出具之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內容,透過能源效率管理資訊系統進行能源標示登錄作業,並於登錄後檢具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