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修订)《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修订)总则第1条采煤是矿井开采系统工种中的重要工艺,它包括落煤、装煤、运煤、支护、回柱放顶等工艺过程。因此,在采煤工作面及回采巷道内进行工作的各工种都必须执行本规程。第2条在采煤工作面进行操作和指挥生产的人员都必须学习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本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及所属工种的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殊工种须持有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否则不准进行上述工作。第3条经考试合格的新工人或临时参加采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指导下操作,经过不少于3个月时间的实践,方准独立操作。第4条各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了解工作面情况和接受任务;下井前必须穿戴齐全劳动保护服装和用品,进入工作面前必须携带齐全必用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到达工作面或工作岗位后必须认真检查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环境(顶底板、煤帮、采空区、瓦斯、支护及其它设施的情况等),按规定交接班,妥善处理好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第5条各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和工程规格质量要求进行操作。要严格执行操作顺序,不许擅自改变。第6条在实行多种工种兼职的劳动组织时,除本工种外,必须学习所兼工种的安全技术规定和操作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兼职工作的操作。否则,任何人都无权指挥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第7条操作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操作对象及环境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第8条在采煤工作面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知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第9条操作中要遵守下列规定:1、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遇有其它情况,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3条执行。2、采煤工作面以及工作面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3、采煤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第10条采煤工作面遇下列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工作,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上级汇报,经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恢复工作。1、工作面顶板显著来压,造成支柱大量折损及严重片帮冒顶;2、风量骤变,风向改变;3、空气聚然变热或变冷;4、有害气体超限,有异味;5、空气湿度和雾气骤然增加,煤帮、顶底板淋水和涌水量突然增大。第11条本工种工作与相邻岗位的操作人员有关时,必须事先主动联系,经确认不影响他人安全时,方可作业。第12条非所属操作项目的各种人员,一律不许擅自开动、移设该工种操作范围的设备、设施、管线、支护等。第13条工作面、顺槽输送机开停信号的使用一律执行谁停谁开的原则。若输送机长时间停开应在详细检查和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输送机信号。第14条工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15条本规程是以长壁工作面各工种的操作方法为主编制的。列入本规程的操作方法是基本的、普遍采用的方法。由于各个煤矿具体条件和情况不同,本规程不可能包括一切工种和各种特殊情况的操作规程,各单位可制订适合自己具体条件的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但不能违反本规程。第16条本规程由生产矿长负责贯彻执行;解释权属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钻打眼工一、一般规定第1条电钻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第2条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打眼。要根据顶底板状况及地质构造和煤壁凹凸情况合理调整眼深和眼距,保证放炮后顶底板完整、煤帮平直,采高和开帮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第3条必须使用设有短路、漏电、过载及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第4条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卸检修电钻。第5条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煤(岩)裂缝中打眼。打眼必须停车,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钻杆。第6条做到“三不打”,即不打顶板、不打底板、不打夹矸。第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向调度所及区值班汇报并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