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规定(2012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教师资格的顺德区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含中专)、幼儿园的在职教师及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每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以教师个人为考核对象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第二章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第四条按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每位在职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计18学分,五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计90学分(发达地区五年累计需达480学时)。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本区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原则上每4学时核定为1学分。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含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海外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相应的学时学分。第六条经审核具备培训资格的有关单位开展区级教师培训工作,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培训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学时学分。第七条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教师培训工作,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学时学分,每学年累计认定(含校本培训)不能超过24学时。第八条中小学校按照《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校本培训,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学时学分,每学年累计认定(含镇本培训)不能超过24学时。第九条鼓励中小学教师参与教科研工作,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教科研成果奖、教学技能竞赛奖、教育教学论文奖和在正式刊物发表教研文章的教师,按照附件一《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学分核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学分核定。同一项目以最高标准核定,不重复计算。教育教学成果学分每学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54学时。第十条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含教育硕士及研究生课程班),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相关,且考核成绩合格,可按每门课程12学时的标准核定学时,原则上每学年核定一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与非学历教育学分互认自考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核定继续教育学分。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承担教师继续教育的专题培训任务,凭相关的聘书或证明,由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分别按区级(或以上)培训、镇(街道)培训和校本培训任课时数的3倍、2倍和1倍的比例核定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第三章学分登记的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由有关组织培训的部门负责登记,由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审核验证;第十三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程序如下:(一)由区级教育部门举办、并经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同意列入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的培训活动,在培训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由有关培训单位提供“课程目录、学时数及成绩单”盖章后给参培教师个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培训学员名册、课程目录、学时数及考核结果”并加盖公章交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进行备案与审核验证。(二)由镇(街道)教育组和学校组织的镇本、校本培训并经申请同意备案的,每学年结束前(5月31日前)由学校或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在《顺德区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平台》上按照培训计划的“内容课时、考勤及考核”等进行网上申报,并将“培训名册、过程管理及考核结果”等文档材料加盖公章后交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进行审核验证,未经备案或重复培训的项目不予审核验证。(三)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区)级培训和教科研、技能竞赛等获奖,可填写个人学分申报表先进行网上申报,参见附件一《顺德区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成果继续教育学时核定标准》,再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学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