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XX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XX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XX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第1页共5页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2页共5页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申请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验收申请书;2.XX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XX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