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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义利观:义以为上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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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义利观:义以为上作者:李翔海《光明日报》(2015年11月23日16版)重“德”是中华文化深厚绵长的传统。由此,中华民族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形成了高度注重克己修身的自觉。这在集中讨论道德与利益关系的儒家义利之辨中得到鲜明体现。义利之辨是儒学的核心论题之一,也是近代以来受误解最多的问题之一。时至今日,不仅对其完整内涵的阐释不充分,而且将其基本精神归结为义利对立、认为儒家义利之辨提倡“以义取利”等误解也时有出现。本文拟对其基本内涵与意义做出阐释,并对一些典型的误解做出辨析。儒家义利之辨包含了四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明确反对见利忘义。成就人之所以为人的理想人格,是儒学关注的中心,克己修身而成就德性,成为其精神追求。为此,孔子一改此前以社会地位区分君子与小人的主张,将是否具有德性作为根本标准,做出了为义利之辨奠定基本精神方向的论断:“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做有德君子而不做只知追求一己私利的小人,正是儒家对人的基本要求。为此,儒家一方面明确提倡“见得思义”“见利思义”,另一方面也明确反对见利忘义、“放于利而行”。第二,肯定合理之利的正当性。由于儒家从成人、重德的基本要求出发,充分突显了义的首要性,而且从孔子起就开创了“罕言利”的记录,加之孟子有“何必曰利”的说法,董仲舒留下了“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记载,宋明理学家也严辨“义利”,这就易于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儒家只重义而排斥利。这一认识并不符合实际。在提倡“见得思义”而反对见利忘义的基础上,儒家肯定了合理之利的正当性。对此,孔孟等均有明确论述。孔子曾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孔子明确承认,富贵为一般人所喜好,贫1贱为一般人所厌恶。这就认可了合理之利的正当性。当然,无论得到富贵还是去除贫贱,都应当为之以道,而不能肆意妄为。这段话可与孔子另一段话相印证:“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正是立足这样的认识,《论语》标举了“义然后取”的原则。可见,在孔子那里,只要是不违背道德而理当得到的利益,完全可以心安理得地取得。孟子同样明确肯定了普通民众正当物质利益的合理性。面对战乱时代始终不懈地追求王道,是孟子的一个重要特点。为此,他提出了仁政主张及具体举措。其经济上的一个基本立足点,就是首先保障普通民众物质利益方面的基本需求。孟子明确地把“养生丧死无憾”视为“王道之始”。在保障普通民众的物质利益以“富之”的基础上,再施以教化,就可以推行王道于天下。第三,在动机上反对“以义求利”,但在结果上可以接受“因义得利”即反对在主观动机上假仁义之名而行牟利之实,但却接受在客观效果上因行义而得到正当利益特别是公共的大利。这一点体现得最典型的就是《孟子·梁惠王上》。面对梁惠王“亦将有以利吾国乎”的提问,孟子回答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表面看来,孟子似乎将道德与利益对立起来,只讲义,不讲利。仔细的分析表明,这种认识是难以成立的。通观全篇,此章的完整意涵在于:如果整个社会的各阶层都只知讲利并陷入利益纷争,必将给国家与包括君主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带来亡国灭身等巨大危害;只有行仁践义、施仁政,才能“王天下”即结束战乱、走向统一。显然,这不仅符合君主自身的利益,而且更是当时百姓最大的利益。而这种利又是在行义的过程中实现的。这不仅不是要将义利对立,就其客观效果而言,甚至是“义利双成”。当然,正如“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的回答所表明的,孟子的相关主2张不能归结为是主动自觉地“以义求利”,而是动机上反对“以义求利”,但结果上可以接受“因义得利”。第四,在特殊情况下则牺牲利益而成就道义,极端的情况即是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在义与利尖锐对立、只能做出非此即彼选择的特殊情况下,儒家的确体现出了更为注重道义而非利益的倾向,这是其相对于墨家与法家的一个重要特色。孔子指出:“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孟子进而展示了特殊情况下义利间所具有的巨大张力,并揭示了何以必须“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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