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121部学习心得121部规定定期复训:1.对于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2.对于机长,在前12个日历月内,应当在其担任机长的每一型别飞机上完成一次定期复训飞行训练。3.对于履行危险物品和磁性材料的处理或载运职责的人员(含地面人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驾驶员的近期经历要求4.在前90个日历日之内,在所服务的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已做过三次起飞和着陆,前述三次起飞和着陆应当包括至少一次模拟最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起飞、至少一次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到该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仪表着陆系统最低天气标准的着陆以及至少一次全停着陆。熟练检查5.对于机长,在前6个日历月之内,完成了熟练检查;6.对于所有其他驾驶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完成了熟练检查。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7.当飞行机组配备2名驾驶员时,值勤期最多14小时(16小时),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9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8.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第二机长时,值勤期最多16小时(18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9.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睡眠区),值勤期最多18小时(20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10.当飞行机组配备4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第二机长时,值勤期最多20小时(22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第1页共9页过17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2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11.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35小时,如果在连续7个日历日内,在每次飞行中均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则这一飞行时间限制可增加至40小时;12.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00小时;13.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000小时。14.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机组成员规定的休息期内为其安排任何工作,该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工作。15.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组成员,应安排一个至少连续36小时的休息期。16.合格证持有人将机组成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应当被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17.在飞行的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力,或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这些工作的活动,机长也不得允许其从事此种活动。18.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19.下列人员可以进入飞机驾驶舱,但并不限制机长为了安全而要求其离开驾驶舱的应急决定权:00.机长应当保证在每次飞行中,飞机上带有合适的航空图表资料,其中应当包含有关导航设施和仪表进近程序的足够信息。20.在每次飞行中,每个机组成员应当有一个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手电筒,供其随时使用。21.最低油量是指飞行过程中应当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采取应急措施的一个特定燃油油量最低值。该油量是在考虑到规定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误差后,最多可供飞机在飞抵着陆机场后,能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机场标高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飞行30分钟。22.机长应当确保在飞行期间发生的所有机械不正常情况,第2页共9页都能在该飞行时间结束时填入飞机飞行记录本。23.对于所有飞机,在飞机发动机失效,或者为防止可能的损坏而停止发动机运转时,机长均应当按飞行时间在距离最近的能安全着陆的合适机场着陆。24.如果装有三台或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只有一台发动机失效或停止运转,机长在考虑到下列因素后,认为飞往另一机场与在最近的合适机场着陆同样安全时,则可以飞往所选定的另一机场:25.机长应当把飞行中发动机停车的情况尽快报告给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00.如果机长未在按飞行时间距离最近的合适机场着陆,而选定另一机场着陆,那么在完成该次飞行后,机长应当向运行经理呈交书面报告一式两份,陈述其具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理由。运行经理应当于驾驶员返回基地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