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全区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盟市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验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资质的材料核验和监督管理。-2-/27第四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第五条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资质许可实施程序第六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核验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核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第七条申请、核验、许可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核验机关。核验机关核验申请材料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核验人员应当为人,对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印章;-3-/27(二)许可机关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由承办处室组织审查,提出处室审查意见。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处室审查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形一次性书面告知核验机关,由核验机关转告申请人;(三)申请人收到书面告知后可以在日内做出陈述申辩,填写陈述申辩申请表(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核验机关。核验机关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验,经核验后报许可机关承办处室。许可机关承办处室收到陈述申辩材料后,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程序办理。陈述申辩仅限一次;(四)厅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的,将厅长办公会审查意见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公示时间为日。公示期结束后且无异议的,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暂不公告,经核实后据实处理。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日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号)规定办理。-4-/27重新核定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程监理企业向核验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材料,核验机关核验后报许可机关。第三章资质标准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专业资质标准.乙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且具有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