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法规名称】XX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XX省人民政府【颁布文号】鲁政发〔2010〕87号【颁布时间】2010-9-7【实施时间】2010-9-7【正文】XX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高等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1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予以保障。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高等学校集中、治安形势复杂、治安管理任务较重的区域,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治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学生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立保卫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其主要任务第1页共7页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保卫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二)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三)维护学校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四)负责学校内部各种临时工作人员和机构的治安管理;(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六)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事故;(七)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八)办理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事项。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校园常住人口(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等)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校园规模较小、区域分散、治安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增加。学校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2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综合整治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依法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第2页共7页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评;(三)指导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和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件与事故;(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六)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将学校及周边地区作为治安巡逻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和打击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在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完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旁边进行工程建设,在校园周边建设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项目,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3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