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编辑XX省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2002年9月27日XX省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XX省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族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第五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措施,协调、督促本系统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第1页共10页配合,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二)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第2页共10页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第十四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享受岗位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