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计税与开票口径[范文模版]差额计税和开票口径的思考一、从计税方法谈起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通过这个传导机制,实现了税额在不同纳税主体的层层传递和穿透,上家的销项税额,就是下家的进项税额,下家的销项税额,就是下下家的进项税额,如此反复,直至末端消费者。末端消费者购进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是为了消费,而不是为了流通获利,其承担的进项税额由于没有销项税额而沉淀为消费成本,末端消费者承担了价值链上的所有税负,增值税在国外也被称为「对消费课税」(taxonconsumption)。简易计税方法下,纳税人本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下游纳税人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不可以就其承担的应纳税额进行抵扣。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是「不完全的末端消费者」。现行差额计税的规定与计税方法是息息相关的,有的差额计税是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有的是专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有的是可以兼用于两种不同计税方法。二、差额计税和开票口径(一)一般计税方法既然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已经蕴含了差额因素,现行政策为什么还有大量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计税规定呢。这主要是因为全面推开增值税尚处试点阶段,税制尚不完善所致,具体而言:一是,经济领域中还有部分不征税项目,而这些不征税项目一旦参与到一般计税链条,作为购买方的下家,将面临无进项税额可供抵扣的困境,在其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其收益水平。如,房开企业销售房开项目,其支付的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用属于不征税项目;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其支付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不征税项目。为了体现公平,现行政策允许这些不征税项目对应的价款在纳税人的销售第1页共4页额中扣除。理论上讲,上家不征税,下家不承担税款,下家就不能全额开专票,因此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其支付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现行政策给了特殊规定,允许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可以差额计税,全额开具专票。二是,现行政策出于种种考虑,对某些征税项目进项税额的抵扣做了限制,如36号文第27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尽管以上规定大多数属于个人消费项目,限制抵扣也是国际惯例,其目的是为了彻底体现增值税对末端消费课税的特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纳税人购进这些服务并不是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生产经营,它们仍然处于流通环节,不让抵扣进项税额,有违公平原则。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它的收入既包括收取的替旅客支付的客运费,又包括自身的服务费,它向承运方支付的客运费,属于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税额。因此政策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将此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扣除。换句话讲,不是「抵税额」,而是「抵销售额」。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务,支付的餐饮费、交通费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支付的利息等,允许差额扣除销售额,都是同样的道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下家选用差额确定销售额,在对外开具发票时,差额部分理论上讲仍然不得开具专票,否则,将会使27条的规定形同虚设,比如纳税人可以通过旅游公司订票,获得旅游服务专票,变相抵扣税额。但是,对于融资租赁服务,现行政策有有特殊规定,尽管它在计税时,可以差额扣除对外支付的利息,但现行政策并没有对其开票口径有所限制,也就是融资租赁服务是可以全额开票的。三是,为了征管的方便,直接将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额定第2页共4页义为买卖价差,以买卖价差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不涉及进项税额,自然不涉及抵扣,不允许开具专票。(二)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差额计税的情形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扣除项目与被扣除项目属于同一税目,为穿透计税链条而作的规定,如建筑服务可以扣除分包款,物业管理服务转售自来水可以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可以扣除原价或作价等。此类业务在简易计税链条上,销售额是逐家扣除,税额是逐家缴纳,转入一般计税链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