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私”的悖论来源:网络在研究伦理问题的过程中,常常涉及到“自私”这一概念。它是伦理学本身的核心话题,也是人的生活必然要牵扯到的话题。我们有必要对此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自私”这一概念在中国是一个纯粹的贬义词,其含义等同于极端个人主义。但在西方,“自私”这一概念却是令人困惑的悖论。一方面,西方人认为,人的直接的肉体感受性是趋利避害,利己的动机合乎人的天性,只有顺应人的这种天性,记住并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原则行事,才能为自己,从而也为他人创造最大的利益。因此,主张私有财产,主张建立一种竞争社会,使人们在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竞争并获得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的基础上,推进社会的进步。但另一方面,西方人也在道德领域把“自私”看成首要的罪恶,认为利己必然排斥利他。这种思想也绝不局限于哲学和神学,它已成了家庭、学校、影视、书籍中广泛传播的一般思想,并成为所有社会教育的手段。“不要自私”这句话虽然有着含混不清的诸多含义,但仍然成为一句世代相传的教育千百万儿童的常用语。令人奇怪的是,对于这样一种悖论,“却成了同一文化中同时存在的教材”。德国哲学家、社会心理学家弗洛姆(1900~1980)指出,它所产生的一个后果是“引起了个人的混乱”。“面对这两种教义,处于人格完善进程中的个人遇到了严重的阻碍。这种混乱是现代人感到困惑和无依无靠之最重要的根源。”③弗洛姆试图在“爱”的基础上消解这种矛盾,从而营造一种有意义的生活。但他的这种抽象的“爱”似乎并不能在实际的人生旅程中派上用场。事实上,人的感受性并不仅仅是一种肉体的感受性,而且还有一种更重要的社会的、精神的感受性。出于人的最基本的需要,肉体的感受性或许具有趋利避害的天性,因而具有利己的动机。但人的社会的、精神的感受性则要复杂得多,不可一概而论。古今中外很多仁人志士利国利民的壮举,其实正是他的某种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在起作用。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人的各种需要是不可或缺的,没有需要的满足,也就不可能有人的生存和发展。人为满足自己的需要所作的努力不能看成是“自私”,“利己”也不能总是和“自私”划等号。“自私”只能是超越责任的界限,追求无限制欲望而造成的一种恶果。所以,正确处理需要和责任之间的关系是解决“自私”悖论的关键。新的伦理观将善恶界定为欲望与责任之间的一种关系,道德只是按照某种具体的约定而形成的一种实践法则。按照约定的责任,是可以的,他的行为就是道德的;按照约定的责任,是不可以的,他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这种道德并不排斥利己的动机和行为,利己并不必然地排斥利他,利己也并不必然地是不道德的,关键是看他是否尽到应尽的责任。因此,在这种道德意义上,我们也就可以很自然地消除关于“自私”的悖论。当然,如果“自私”的含义是一种极端的个人主义,那么他的行为必然是极端的不负责任,因而不道德也就是一种必然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