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全国性病监测点监测方案(征求意见稿)性传播疾病(以下简称“性病”)是主要通过性接触而发生传播的一组传染性疾病。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性病报告病例数逐年增加,2005年全国报告淋病18.03万例,梅毒12.64万例,分别列全国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数的第4和第5位。2005年全国梅毒报告发病率较2004年增长35.79%;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也是我国常见性病。性病监测是指对性病在人群中的发生、发展、分布、传播因素及相关变化进行长期、连续和系统的观察,以掌握和预测性病的流行趋势。为掌握性病流行趋势及传播的危险因素,评价性病疾病负担,为国家和地区制订防治对策、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制订本方案。一、工作原则(一)根据不同地区性病流行状况和资源条件,建立监测点,实行分类指导,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二)性病监测工作以县(区)为单位设置监测点,自愿申请参加,组成监测网络。(三)性病监测要与艾滋病监测相结合,综合考虑监测点的设置和开展相关调查,以节省资源,避免重复。(四)性病监测工作应遵循伦理学原则,做好信息保密,保护个人隐私。二、机构与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监测点监测工作的领导。省、地(市)及监测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本辖区的性病监测点监测工作,组织对监测点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点性病防治机构的疫情报告及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性病监测情况。(二)各级性病防治机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负责全国性病监测点监测工作的实施、监测资料的收集和分析,以及技术指导和督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等,并及时向卫生部报告。省级、地(市)级性病防治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性病监测点监测工作的管理、技术指导、督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以及国家性病监测点监测资料的汇总、分析、报告和反馈。监测点性病防治机构根据国家性病监测点监测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计划;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对监测点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性病疫情报告进行审核、督导、人员培训和质量评价;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和相关信息附卡的网络直报(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性病防治机构没有合并的地区,淋病和梅毒仍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直报);承担监测点的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其它专项调查工作完成各项监测点监测任务。(三)监测点内提供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性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和《相关信息附卡》,及时报告性病疫情;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性病疫情报告相关知识的培训;配合性病防治机构开展性病疫情调查等相关工作。三、监测病种和定义(一)监测病种淋病、梅毒、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二)病例定义1、淋病、梅毒、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的监测定义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诊断标准执行。2、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的病例定义为:(1)流行病学史:有不安全性行为,或性伴感染史;(2)临床表现:男性为尿道炎、附睾炎等,女性为宫颈炎、盆腔炎等;(3)实验室检查: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抗原检测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或细胞培养阳性。符合(1)+(2)+(3)或(2)+(3)者为确诊病例;符合(3)且没有临床症状者为无症状感染病例。四、监测点的设置原则和条件(一)设置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性病流行水平、地理分布及代表性,结合艾滋病监测工作,设置国家级性病监测点,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二)监测点条件监测点需具备下列条件:1、当地政府重视;2、有较完善的性病防治体系;3、具备开展性病监测工作的条件和人员,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根据上述原则和条件,首批确定的国家级性病监测点见附录1。各省可根据本地情况和需要,建立本省的性病监测网络,开展相关的监测工作。五、监测内容与方法(一)病例报告监测点内所有提供性病诊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