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劳动防护用品法律法规和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社会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等法律法规,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强化劳动防护用品基础管理,充分掌握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基本情况和特点,有效防止和减少因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二、检查范围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重点突出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化工、建材、机械、冶金、有色、家具制造、箱包皮革、鞋类加工等,各地在检查中应突出本地区尘毒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三、检查内容(一)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二)作业现场劳动防护用品正确配备与使用情况;(三)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的计提及列支情况;(四)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及记录情况;(五)配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具备安全标志、是否在省局备案的情况;采购特种防护用品是否由企业安管部门或专兼职安管人员验收;(六)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七)近五年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而引发事故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四、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六)《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暂行)》(甘安监协调[2006]141号);(七)《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甘安监协调[2008]134号)。五、工作步骤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分动员部署、企业自查、市州检查、省局督查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1、宣传发动。各市州、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方式,宣传劳动防护用品法律、法规和正确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等相关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关注、参与和支持程度。2、制定方案。各市州、各企业制定本辖区、本企业的专项检查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并将劳动防护用品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3、开展培训。各市州要加强防护用品管理现行政策、法规、标准的深入学习和理解,同时对监管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作重点、方法。(二)企业自查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照自查。同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按要求规定整改,做到劳动防护用品规章制度完整,采购验收遵规达标,现场配备使用正确。9月30日前,中央在甘、省属企业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3)报至省安监局,市州安监局将本辖区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上报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4)报至省安监局。(三)市州检查阶段(8月15日至9月30日)。各市州按照《劳动防护用品执法检查表》(附件5)所列内容,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现场查出的问题,逐户建立工作台帐,并采用下达整改指令书、封样送检、经济处罚等处理手段。并于9月3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及《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至省安监局。(四)省上督查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省上抽调专人组成督查组,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督查检查率不低于80%,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市州县区企业进行督查检查。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市州、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