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备案一、业务概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二、服务对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三、纳税人办理时限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四、资料提供(一)验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二)报送主表《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式一份)。(三)附送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一式一份);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一式一份);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一式一份);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一式一份);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一式一份);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一式一份);7、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说明(一式一份)。五、办结期限当场办结。六、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6号)。七、纳税人注意事项(一)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二)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三)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六)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