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老年人权益管理制度一、不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管理制度(一)院内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向老人及其家眷宣传、推销保健用品、食品,违者予以除名惩处;(二)来院家眷或探视人员、来访人员,如有向老人宣传、推销保健用品、食品的,已经发现,立刻劝其出院,且列入禁入名单;(三)院内员工互相监督,举报有奖;护理员对来访人员言行观察,发现、听见向老人宣传、推销保健用品、食品的,举报有奖。二、不向老年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管理制度(一)院内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向老人介绍、推荐金融产品,违者予以除名惩处;(二)院方除正常收取住养押金、养老服务费外,不得另外收取非养老服务费用;(三)老人及其家眷故意将存款存入养老机构账户的,一律拒收。三、不得殴打、辱骂、变相体罚老年人等欺老、虐老行为管理制度(一)尊老、敬老、爱老,是每位员工必须恪守的道德底线;(二)服务工作中受到老年人诋毁、谩骂、侮辱等状况,应立刻向领导报告,不得与老人发生冲突、争执,如有殴打、辱骂、变相体罚老年人等欺老、虐老行为的,予以扣薪重罚并除名惩处。四、保密管理制度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制订本制度。1.院内工作人员对所掌握的入住老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私自外传;2.未通过住养老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老人及监护人的个人信息;3.未通过住养老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住养老人的健康状况信息;4.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罚款300元-500元的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予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解决外,还应承当对应的法律责任。养老服务纠纷调解管理制度四、老人与老人之间产生纠纷(四)工作人员一经发现,立刻将两位或多位老人分开劝导,制止纠纷升级并立刻向院领导报告;(五)院领导理解纠纷因素并分别做老人思想工作,跟进纠纷解决状况,直至矛盾化解;(六)如院内调解不了的,请老人家眷参加调解,直至矛盾解除。五、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产生纠纷(一)因服务过程中老人与工作人员产生纠纷,无论对错应立刻规定员工向老人道歉,平息纠纷;(二)属老人无理取闹、故意刁难员工的,予以员工心理疏导、安慰,必要时予以安慰奖,命令不得与老人之间发生纠纷、摩擦;(三)事后与老人家眷讲明状况,请家眷做老人思想教育,规避此后再次发生矛盾。六、员工与员工之间产生纠纷(一)员工之间在工作中产生纠纷的,经主管具体理解因素后,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略作处分或调节岗位,疏导解决纠纷;(二)如因本村关系或邻村关系,属于院外言行造成的纠纷,责令自我解决不可带入单位中,如有将院外矛盾带入院内影响工作的,经调解仍再次发生的,二人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