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原则——腐蚀性鉴别Identificationstandardforhazardouswastes——IdentificationforcarrosirityGB5085.1-1996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健康,特制订本原则。本原则是危险废物鉴别原则的第一部分。本原则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替代GB5085-85中第2条第2.2款的腐蚀性鉴别的内容。本原则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原则》作废。本原则在下列内容有所变化:鉴于本原则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原则,因此合用范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的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本原则由国家环保局科技原则司提出。本原则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1主题内容与合用范畴1.1主题内容本原则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腐蚀性原则值。1.2合用范畴本原则合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腐蚀性鉴别。2术语危险废物指含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映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3引用原则GB/T15555.12-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4腐蚀性鉴别值当pH值不不大于可等于12.5,或者不大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含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办法GB/T15555.12-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进行测定。5目的实施本原则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急性毒性初筛Identificationstandardforhazardouswastes--SoreeningtestforacutetoxicityGB5085.2-1996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订本原则。本原则是危险废物鉴别原则的第二部分。本原则从1996年8月1日起这施,同时替代GB5085-85中第2条第2.4款的急性毒性初筛的内容,并替代GB5088-85中的内容。自本原则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原则》和GB5088-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初筛实验办法原则》作废。本原则在下列内容有所变化:鉴于本原则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原则,因此合用范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本原则为增加可操作性,将GB5088-85的内容列入本原则的附录A,并在急性毒性初筛实验办法中增加了灌胃量一款。本原则由国家环保局科技原则司提出。本原则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1主题安全内容与合用范畴1.1主题内容本原则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急性毒性初筛原则值。1.2合用范畴本原则合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急性毒性初筛鉴别。2术语危险废物指含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映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3引用原则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办法4急性毒性初筛鉴别值按照附录A《危险废物急性毒性初筛实验办法》进行实验,对小白鼠(或大白鼠)经口灌胃,通过48h,死亡超出半数者,则该废物是含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5原则实施本原则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录A(原则的附录)危险废物急性毒性初筛实验办法A1样品的制备浸出液制备:将样品100g置于三角瓶中,加入100ml蒸馏水(即固液1∶1),在常温下静止浸泡24h,用滤纸过滤,滤液留待灌胃实验用。A2实验办法A2.1实验动物:以体重18~24g的小白鼠(或体重200~300g的大白鼠)作为实验动物。A2.2灌胃:按GB7919-87中5.2规定的急性毒性经口的灌胃办法,对于10只小鼠(或小鼠)进行一次灌胃。A2.3灌胃量:小鼠不超出0.4ml/20g(体重)大鼠不超出1.0ml/100g(体重)A3成果鉴定对灌胃后的小鼠(或大鼠)进行中毒症状的观察,统计48h内实验动物的死亡数。根据实验成果,对该废物的综合毒性作出初步评价,如出现半数以上的小鼠(或大鼠)死亡,则可鉴定该废物是含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浸出毒性鉴别Identificationstandardforhazardouswastes——IdentificationforextractionprocednreinxicityGB5085.3-1996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