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技术是发展中药生产的先导。为了贯彻《中药行业“八五”—2000年产业政策》,推动中药行业的科技研究和开发,设立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制订管理办法以利实施。第二条本计划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工作计划的组成部分,所设置的课题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第三条本计划课题包括研究和创制中药生产发展所需的新品种、新制剂、新技术、新设备、新辅料等,以及将其成果推广应用于生产。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请本计划课题须具备以下条件:1.课题应对发展中药生产具有现实意义,有充分的前期基础和良好的开发前景,可望在1~3年内取得成果;2.承担课题的单位应有健全的科研组织和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条件,并信守合同;3.承担课题单位的自筹资金能够提供课题总经费的1/2以上。凡从事中药科技研究和开发的生产、科研、教学、临床单位,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请。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本计划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制订并下达。第六条本计划实行技术合同管理。合同甲方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甲方委托中国药材公司为甲方代表;乙方为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长单位);丙方为监督单位,即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保证合同执行。第七条本计划课题经费1次核定,根据课题进展分年度划拨,实行专款专用和有偿使用。偿还比例视课题产生效益的情况商定,平均为资助额的70%,须在完成拨款后3年内还清。偿还经费做为本计划滚动资金,继续用于发展中药产业科技事业。第1页共5页第八条建立定期交流和检查制度。中国药材公司每年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书面报告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参与必要的检查。第九条本计划运用电子计算机“全国中医药科技资料管理系统”参与管理。第四章验收第十条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以后,承担单位须及时申请验收并提交全套技术资料,由中国药材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第十一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验收时对课题的技术内容须经技术专家委员会(组)评审和提出鉴定意见。第五章成果推广第十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委托中国药材公司制订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通过验收的成果如属新产品,可申请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六章奖励第十四条经过正式验收的计划成果,可申报中医药科技进步奖。第十五条定期总结评比计划课题工作,对成绩突出的课题组、先进个人、科研管理及成果推广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计划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计划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中药材资金)管理,提高中药材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药材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中药材资金的使用对象,一般为国有中药工商企业、药材专业种植养殖场和直接从事中药产业化科技开发的研究院第2页共5页所。第四条根据中药产业发展政策,中药材资金限于以下范围使用:(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和野生药材变家种家养的科研开发及成果应用;(二)中药材种植养殖先进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三)大宗、紧缺品种的中药材基地建设,中药材种子、种苗基地建设;(四)中药材存储技术研究及改善中药材仓储设施;(五)中药饮片加工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五条中药材资金的安排要符合国家的中药产业政策,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第六条国家经贸委应编制中药材发展规划,对中药材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中药材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商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七条国家经贸委每年按预算编制要求,结合项目管理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中药材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审批同意后办理请款手续,并在收到拨款后7日内将中药材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第八条国家经贸委应加强中药材资金使用管理,于次年2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中药材资金年度使用决算及决算说明书报财政部审批。第九条中药材资金使用单位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如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