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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试行方案VIP免费

救助金试行方案_第1页
救助金试行方案_第2页
救助金试行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对执行救助金的管理,保障执行救助金发放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执行救助金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特困群体的申请执行人,提供经济救助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第三条执行救助金由县人民政府拨款解决,每年度拨款十万元,余额转入下年度累计使用。第四条执行救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坚持公开、专用、救急原则。第五条执行救助金在县财政局设立专门帐户,建立帐册,实行专门管理。第六条执行助金救助金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二)属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的申请执行人;(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为申请执行人;前款所述案件属县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属磐安籍,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完全未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可以申请救助。第七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救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证件或所在地基层组织证明。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第八条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受理执行救助金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符合本规定救助条件的,提出执行救助的书面意见,经执行局局长审核,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查决定,报县财政局审核发放。第九条对不符合发放执行救助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第1页共2页第十条执行救助金发放额不超过执行标的50%,最高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报县政府讨论决定。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一般只能享受一次执行救助。第十二条情况特殊需要特别救助的,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决定。第十三条执行救助金发放后,不减轻被执行人的清偿义务,人民法院应当继续依法执行,并从所得执行款中提取所支付的金额补入执行救助金。第十四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弄虚作假骗取执行救助金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并给予警告、训诫、具结悔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每年年底向县政府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法院、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试行。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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