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机关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全市机关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年月日)同志们:这次会议是经市委研究决定召开的。在岁末年关将至、大家工作都很繁忙的时候召开这个会议,是因为这个会议不得不开,不得不及时开。刚才中级法院的院长作了情况介绍,真是令人震惊。全市作为被执行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标的占%以上,欠债不还、执行不下的金额多达万元,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对这个问题我们怎样来认识,怎样来处理。下面我讲几个问题:一、机关单位案件执行难的情况和主要原因机关单位欠债不还,除了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和原因:(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成为最大的阻碍力量。几乎所有涉及机关单位的执行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干预。有些党政领导为了本地本部门的利益,依职权以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干扰法院执行工作,如批条子、打招呼,有时甚至直接命令执行或不执行某一个案件。有个房产局欠债20多万元,执行法官刚去银行冻结帐户,返回途中就被有关领导指令去解冻。有个别地方政府下发相关文件,在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如有的文件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国拨还是有偿取得,也不管是否属于城建规划范围,要求凡土地使用权转让都必须经过县政府批准。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做的后果是,当法院依法执行需要拍卖土地使用1权时,政府出于其他考虑不批准,土地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第1页共9页理相关手续,导致案件无法执行。(2)领导出于个人原因不积极履行。有些单位前任领导届满离任后,任期内的债务未清偿,继任者采取“新官不理旧账”的态度,不肯还债。如有个乡政府欠债16万元,换了几届领导都不偿还。即便是自己任内所欠的债务,有些领导有了钱或自用方便,或投资树立政绩,对债务尽量想方设法逃避清偿。(3)法律观念淡薄,藐视法律,拒绝履行义务。有的领导对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软拖硬抗,拒绝签字;有的一接到执行通知书,就找领导说法院执法不公,写报告到处发送;有的是明知应当履行义务的,但其所在职位不知多久,能拖就拖,希望能拖到其任期结束。还有的领导特权思想作祟。有些较大的、有特殊权力的单位,所欠债务并不多,甚至只有1000多元钱,完全有能力偿还,却多年不偿还。(4)管理机制不健全,财产、财务管理混乱,对单位的财产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单位领导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随意处置机关财产,不受有关法律制度的制约。有的单位将车辆以他人名义入户,有的突击花钱,有的开立多个户头,有的将钱存进干部个人的帐户里。(5)社会诚信道德水准不高和信用制度缺失,司法权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有些地方和单位的社会舆论认为,认真履行法院判决是“没本事”,赖账者是“能人”、是“英雄”,债务人是“爷爷”,而债权人变成了“孙子”,到了是非不分的地步。没有形成不执行法院判决是非常耻辱的事情,标志着此人此单位社会信誉完全丧失这样良好的社会环境。(6)协助执行义务人为自身利益,不配合或不严格履行协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法院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此规定却难以得到很好执行。有的金融机构在法院执行人员前去查询或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账目时,以各种名义设置障碍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财产得以转移。2有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吸纳资金,允许多处开立帐第2页共9页户、变相公款私存。(7)以出于公益事业负债为由拖延债务。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没有很好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急于上项目、搞工程,如几年前为了教育“两基”达标,一些乡镇和学校采取老板垫付、借资等办法筹集资金,通过举债完成“两基”达标任务,而各学校又无偿还能力,乡镇政府作为担保者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还有一些乡镇政府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与种苗公司联合育苗,要求农民种植,项目失败后乡镇政府不得不“买单”。(8)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借债时不考虑还债问题,对法院执行不予配合。有些机关领导不量力而行,全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