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Regulationsforradiatiocprotection1988-03-11发布1988-06-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1总则附录A品质因数(补充件)2剂量限制体系附录B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补充件)3辐射照射的控制措施附录C豁免限值(补充件)4放射性废物管理附录D电离辐射标志(补充件)5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附录E年射入量值(ALI)和导出空气浓度(DAC)(补充件)6选址要求附录F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操作量的计算(补充件)7辐射监测附录G放射性核素的A1和A2值(补充件)8辐射事故管理附录H放射性物质获包的“电离辐射”标志和标牌(补充件)9辐射防护评价附录I辐射事故的分级(补充件)10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附录J辐射事故报告表格式(补充件)11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附录K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补充件)1总则1.1为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一本规定。1.2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1.3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发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建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4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1.5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a.给人服用或向人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1.6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全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1.7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行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这些机构应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1.8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自觉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加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1.9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在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条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领员,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程和管理办法。1.11要切实关心辐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对辐射要作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常规医学监督和异常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辐射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劳动保护和相应待遇,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2剂量限制体系2.1基本原则2.1.1为了防止发生非随机性效应,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用下述的剂量限制体系对正常照射加以限制。2.1.2一切实践和设施的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必须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a.实践的正当性: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都必须经过正当性判断,确认这种实践具有正当的理由,获得的利益大于代价(包括健康害和非健康损害的代价)。b.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应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所有辐射照射都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c.个人剂量的限制:用剂量值对个人所受的照射以限制。2.2实践的正当性2.2.1判断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应当在全面考虑以济和社会因素,并与作为替代的其他实践相比较的基础上作出。2.2.2当辐射引起的损害成为主要的考虑因素时,正当性判断由本单位或上级辐射防护部门作出。2.3辐射防护的最优化2.3.1加射防护的最优化是辐射防护的重要砂则,必须贯穿于实践或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的全过程。2.3.2各单位应制定辐射防护最化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