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篇一: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3)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4)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5-7)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8-11)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12-13)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4-17)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8-20)第二部分附注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3)1.合同定义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文件“合同”指本合同条件(第一与第二部分)、雇主的要求、投标书、承包商的建议书、资料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雇主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如有时)和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标书”指承包商为了工程间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投标书附录”指包括在投标书中已填写完的附录。“承包商的建议书”指包含在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递交的初步设计。“资料表”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书一同递交的信息与数据。“支付计划表”指第款中所指的计划表(如有时)。“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合同协议书”指第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人员“雇主”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承包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雇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为雇主的代表从事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或由雇主随时任命并将之通知承包商的其他当事人。“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如有时),或根据第款由承包商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分包商”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此类人员的当事人,或根据第款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日期、时间以及期限“基准日期”指雇主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当日。“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款颁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竣工时间”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或按照第款延长)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合同期限”指自开工日期到根据第10条为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或根据第款延长的日期)之后再加上365天的总期限。“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检验与竣工“竣工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前进行。“移交证书”指按照第10条颁发的证书。“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后进行。“履约证书”指雇主代表根据第款颁发的证书。款项与支付“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并在中标函中写明,为工程的设计、实施与完成以及对任何缺陷的修补,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外币”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支付部分合同价格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指当地币。“保留金”指根据第款由雇主扣留的累计的保留金。“暂定金额”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一笔金额(如有时),此金额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之内或现场以外正当发生了的(或将要发生的)开支,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