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發文字號:台軍字第0920149576號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有關軍訓課程折抵、免修業務,以維護學生權益,特定本要點。二、大學院校若將軍訓課程列為必修,其學生申請免修軍訓課程作業,依第三點規定辦理。三、二年制專科學制、五年制專科學制三、四年級(含進修部)學生具下列身分之一者,得免修全部軍訓課程:(一)現任國軍事關以上職務,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或在職進修者。(二)具後備役軍人身分者。(三)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四)年齡屆滿四十歲以上者。(五)具外國國籍之學生。(六)持居留證之僑生及港澳生,未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四、五年制專科學制一、二年級及高級中等(含進修)學校學生,服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持有退伍(役)證明或因故停役,持有停役證明,得免修全部軍訓課程。五、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年級及高級中等(含進修學校)學校學生具下列身分之一者,得免修軍訓術科課程:(一)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二)患有特殊疾病,持有醫院證明不宜參加劇烈活動者。(三)年齡屆滿四十歲以上者六、申請免修在校全部軍訓課程或軍訓術科課程者、應在入學註冊後二週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辦理,由校(院)長核定,並分別列冊統計以被查考。七、大專校院轉學生,以修畢各該學期軍訓課程成績及格者,准予抵免。自軍事學校轉入者,其轉入年級以前各學期之軍訓成績,得以軍事學校各該學期之軍事訓練及格成績抵免。八、本要點實施前,未具免修軍訓課程身份者,其應修之軍訓課程不及格,仍需補休。九、本要點實施後,未具免修軍訓課程身份者,辦理休學時其應修之軍訓課程不及格,於復學後取得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退伍(役)證明或持有停役證明身份者,仍需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