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特点和法律要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具有社会服务的功能属性,在人事管理上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时,法院应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为立足点,合理把握司法干预边界,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虽然占比不高,但具有相对独立的体系,与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适用、审理思路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存在易混淆之处,故对此进行相应的梳理总结。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争议受案范围的界定倪某与A学院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倪某从事教学、科研工作。A学院对倪某所在岗位制定有岗位年度考核办法。A学院根据倪某上一年的考核结果,对倪某已预领取的全年校内岗位津贴及新增岗位津贴逐月倒扣,并对其年终一次性奖金扣减30%;因倪某课时不足,对其作相应扣款。倪某为此提起仲裁、诉讼,要求A学院支付其扣减的工资差额及超课时奖金。案例二:涉及人事方面特有规定的适用陈某与B医院签订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B医院以此为由通知陈某终止聘用关系。后双方就B医院是否应支付聘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陈某为此提起仲裁、诉讼,要求B医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聘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案例三:涉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张某经公开招聘与C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满后,C社区服务中心解除与张某的聘用合同。张某为此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聘用关系,并获仲裁支持。C社区服务中心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张某工作经历严重失实、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亦不足三年,不符合招聘公告和招考条件要求,认为解聘张某行为合法。张某则认为其在报考时经过严格审查,符合工作岗位的招聘条件,不存在故意隐瞒工作经历等情形。二、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难点(一)人事争议受案范围边界欠清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相关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限定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对于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仅限定于聘用合同约定内容的履行,还是可扩展到与聘用合同的订立以及聘用合同约定内容之外的工资、奖金、福利、培训等相关争议?如可作扩张理解,扩张的范围又如何界定?对此审判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二)人事方面特有规定与劳动法相关规定适用范围难区分人事争议在审理程序上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实体处理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然而,目前尚未制定人事争议方面专门的法律层级规范,相关依据分散在不同层次的法律文件中。对于当事人诉争的权利内容,哪些属于人事法律法规等已作规定的,哪些可以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三)人事争议裁判规则与劳动争议裁判规则易混淆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表现形式有所区别,但其本质上均是当事人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对劳动力交换内容的约定。因聘用合同的履行、辞职、辞退所引发的人事争议,与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及解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纠纷性质、诉请内容上具有相似性。同时,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均需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前置程序,且均由法院同一审判业务庭进行审理。因此,上述诸多因素易导致人事争议裁判规则与劳动争议裁判规则混淆而引发误判。三、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人事争议可细分为聘用合同争议、辞职争议、辞退争议。审判实践中,因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中的劳动合同纠纷具有相似性,在审查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可参照适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方法。同时,因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适用规则具有明显区别,法院应特别注意对相关争议的可诉性、规则适用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具体审查步骤如下:(一)审查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事业单位既是人事聘用关系的适格主体,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并非发生于事业单位与其成员之间的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