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做好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任务和减少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产生的影响,规范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按照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XXX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再造流程操作办法》等省市区等公路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单位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某种原因引起的,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做出局部调整或修改的事项。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向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调整或修改意见,设计院直接修改图纸,不作为工程变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应急抢险项目等XXX政府投资,由XXX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或监督管理的农村公路。第四条本办法为XXX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操作准则,存在变更的需按本办法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流程或私自变更。第五条变更的基本原则:按需变更、适用经济、控制投资、确保质量、保证安全、适应环境。第二章变更的程序第六条可申请变更的条件(一)技术变更1、存在技术不可抗因素,如因审计不完善出现的错、漏、缺,实际情况与原设计不相符等;2、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3、施工难度大,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二)其他类型变更1、因实际需要的增减里程或局部线路调整;2、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3、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适应环境保护需要;4、工程物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等;5、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第七条变更的程序(一)技术变更的程序1、变更的基本原则:技术变更为解决技术问题而发生的变更。原则上变更工程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必须进行调整,否则不得变更。2、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出变更申请时,需附完整的工程变更佐证资料:变更申请、变更理由、原始记录、设计缺陷说明或地质变化勘探说明、变更工程造价计算书等。3、经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业主方“四方会审”,审查时对每份变更设计都应进行现场复查、核实,保证变更工程的真实性和数量的准确性,会审结果需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留存并作为变更审核的一部分。4、会审同意后报区交运局,区交运局根据变更佐证资料和工程现场实际数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区交运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5、同意变更后业主方下发批准变更的相关文件,监理单位根据批准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并做好增减工程量的认定工作。(二)其他类型变更的程序1、变更的基本原则:其他类型变更为解决非技术性的实际问题而发生的变更。原则上变更后的工程总投资不得超过政府批准投资工程概算并少于工程概算的10%,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得变更。变更金额由审计最终确定。2、其他类型变更由当地政府提出请示,请示需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并附变更工程造价计算书等,报区交运局审核。3、区交运局经现场核实、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政府审批,具体结果以区政府审批为准。4、区政府审批同意变更后业主方下发批准变更的相关文件,监理单位根据批准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并做好增减工程量的认定工作。第八条严格执行本章的变更程序要求,未按程序进行批准的变更设计不得擅自开工,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第九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方等相关部门都应建立工程变更资料台帐,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底将台帐核对统一,有关人员签字认可。第三章变更设计的要求第十条变更设计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等规定要求,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以具体类型的变更原则为基础,并不延长施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第十一条变更设计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第十二条当变更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