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规模、标准、方案科学合理,保证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新建、改扩建及养护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在工可、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造价管理活动。第三条【造价管理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造价制度、标准、市场、信息等的管理,以及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的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养护工程根据工程规模、工作程序和工程管理1等要求,参考有关规定开展造价管理。第四条【基本原则】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遵循科学计价、合理定价、依法管价的原则。第五条【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相关单位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相关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造价管理机构)承担。第六条【管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符合市场规则的政府监管、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造价管理体系,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2(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发布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三)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批(核准);(四)组织开展全国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五)组织发布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六)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受托承担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3(二)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造价地方标准;(三)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省管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批、核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五)组织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六)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职责】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造价地方标准;(二)承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等具体业务工作;4(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四)提供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五)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标准;(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核查意见并组织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三)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5(四)参与组织造价标准等计价依据的测定;(五)负责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应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设计单位应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