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规划管理办法攸政办发〔2010〕13号XX县区乡镇规划管理办法攸政办发〔2010〕13号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区乡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XX县区乡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XX县区乡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规划,是指XX县区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三条县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城关镇)依法承担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并设立乡镇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规划办),负责乡镇规划具体工作。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四条乡镇规划办要积极引导当地村(居)民由散户住居向集中住居转化。第五条乡镇规划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规划局提出编制乡镇总体规划的申请,经县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并预算专项编制经费。县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听取各方意见,并第1页共9页及时将乡镇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乡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对代表审议意见要进行研究处理。第六条村庄规划制定。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七条风景旅游区规划制定。风景旅游区域规划要与城市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经批准后的旅游规划,在其区域内进行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旅游区域规划。第八条具有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才能承担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意见。第九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乡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结合乡镇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规划建设目标,科学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第十一条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县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核发:(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资料,向县规划局提交申请书;(二)县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乡镇规划办进行选址初审;(三)乡镇规划办应在接到县规划局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报告县规划局,同时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四)县规划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第2页共9页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进行划拨用地建设前,应当取得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发改部门立项批文)、选址意见书,向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规划局提交申请书;(二)申请人到乡镇规划办领取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乡镇规划办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工作;(三)县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一)县规划局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