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集资犯罪中民间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效力——兼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的理解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石其江律师内容提纲: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民间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效力不妥然无效,应当根据协议法第52条的规定,独立判断。刑事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目的”是双方共同非法目的,借款人或者出借人单方涉嫌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情形。关键词: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效力强制性规定现阶段,民间借贷现象滥觞,其中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的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规定已无法合理有效调整该类纠纷。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最大程度统一法律尺度,其中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协议并不妥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协议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协议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协议与担保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民间借贷涉嫌或者构成犯罪时,怎样认定民间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效力的最新法律规定。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刑交叉时民事协议效力怎样认定作出的尝试性规定,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怎样对的认识和理解这法条,怎样对的认定民间借贷协议效力,关系各类参与主体的利益,本文略作探讨。一、非法集资犯罪中民间借贷协议及担保协议效力的重要观点1、民间借贷协议和担保协议都无效该观点支持者认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借贷行为,借款人在借款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等故意,他的意思表达是不真实的,借款人只是借助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来实行犯罪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刑事法律是最强烈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并且必然同步损害国家利益,其协议在民事审理中当然应认定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担保协议是主协议的从协议,主协议民间借贷协议无效,担保协议也无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下发的《有关目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条规定: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假如有关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讼争借贷已被刑事裁判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为防止刑事、民事判决矛盾冲突,原则上应认定借贷协议无效。根据担保法的精神,波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借贷协议无效的,担保协议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作为省一级司法机关,出于尽量统一司法成果的角度考虑,在实务中采用了民间借贷协议和担保协议都无效的观点和做法。2、民间借贷协议和担保协议均有效持该观点者认为在借款方已构成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等罪的状况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仅为借款人一方,认定协议无效并不有助于对应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的实现,并且认定协议无效反而有助于犯罪的借款人,因此应当认定协议有效。这是最高院杜万华担任课题调研组组长在《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汇报》中提出的观点。在借款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担保协议若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则当然有效。3、有条件的认定民间借贷协议的效力,即当事人一方的犯罪行为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协议无效,需审查当事人协议约定自身与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来做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发言(4月12日),张勇健庭长认为需谨慎考虑各方利益,当事人一方的犯罪行为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协议无效。张勇健庭长认为,对波及刑事犯罪时对应民事借款协议效力怎样认定问题,据我们调研理解,实践中诸多同志主张,波及违法犯罪的民间借贷协议一律无效,张勇健庭长觉得这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判断协议的效力还是要审查当事人协议约定自身与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