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开始实行的新《劳动协议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劳动协议成为公众焦点,对劳动协议有关规定的讨论一直很热烈。但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并不清晰劳动协议与其他协议的区别,尤其是轻易混淆劳动协议、雇佣协议、承揽协议三者的区别。选用错误的协议形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下面,我们将对这三种协议进行分析,协助企业选择适合的协议形式,从而减少经营风险。一、三种协议概述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最常见的协议类型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需在30日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并遵守一系列的劳动原则方面的规定。劳动协议不属于民事协议,由《劳动法》、《劳动协议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规范。雇佣协议是雇员提供劳动,雇主支付酬劳的协议。雇佣协议属民事协议,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协议法》中未出现雇佣协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有关雇工协议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和《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雇佣协议作出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一种经典案件名为“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协议纠纷案”。6月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合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协议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对雇佣协议关系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发生了大量的雇佣协议纠纷案件。承揽协议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规定完毕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协议。承揽协议在平常生活中的应用很广,种类也多,如原料加工为成品的属加工承揽协议,定作特定物品的属定作承揽协议,修缮房屋的属修理承揽协议,临摹书画的属复制承揽协议,等等。此外,建设工程协议也属广义上的承揽协议。承揽协议属于民事协议,由《协议法》第十五章等民事法律法规专门予以规范。二、三种协议的区别劳动协议、雇佣协议、承揽协议这三种协议关系中,虽然都是协议其中一方出资,另一方需付出对应的劳动,但三者存在较大的差异,重要体目前:(一)协议目的不一样劳动协议与雇佣协议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行为自身,而不是实现工作成果。在承揽协议中,定作人的目的是获得承揽人完毕的以物品形式体现出来的工作成果,而非承揽人的劳动,这是承揽协议最大的特点,也是承揽协议与其他两种协议的重要区别。(二)适使用方法律不一样劳动协议合用《劳动法》、《劳动协议法》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协议中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一方予以了倾斜性的保护,规定较为严格,国家干预程度高。雇佣协议属民事协议,重要合用民法范围的法律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雇工协议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雇主对雇员要予以劳动保护,如雇员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可参照劳动保障的某些规定。承揽协议亦属民事协议,合用《民法通则》、《协议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国家干预程度最小。(三)协议主体不一样劳动协议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组员,双方存在附属关系,一般不存在第三人。“用人单位”一方严格规定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者”一方是《劳动法》规定范围的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并且不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等。雇佣协议的雇主可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雇员为自然人。但假如雇主为用人单位,雇员为《劳动法》所规定“劳动者”范围内的自然人,并且雇主对雇员进行劳动管理,雇主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合用于雇员,雇员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构成部分,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告知》规定,劳动(协议)关系成立,协议双方应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范。承揽协议的主体是定作人和承揽人,有时加入协助承揽人工作的第三人,但承揽协议双方是平等主体,并且任何一方都可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从属性,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