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与劳动协议伴随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大学毕业生每年大量递增,同步由于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规定与劳动法、地方劳动法规相比,尚有一定的缺欠性和不完整性,与劳动法也存在一定的脱节问题,因此,大学生在就业中,往往会产生某些纠纷。对于纠纷,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往往都是各有苦衷。那么,用什么方式来防止纠纷的发生呢?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呢?作为大学生,应当学习和理解毕业生就业规定和劳动法律法规,通过自己的行为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进良好的就业秩序,这不仅仅能使自己在就业阶段获益,更能在后来的工作中运用劳动法律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案例一11月,某报社派两名部门主任到某高校选聘文字编辑,小周参与了招聘考试。当日,她就签了约,一份是《全国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一份是《聘任协议》。然而,直到6月中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小周仍未来报到,也没有任何音信。本来她已经到此外一家报社上班去了。7月,报社正式致函,请其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问题。9月,在一直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确答复的状况下,报社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小周违约,规定被告赔偿。10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全国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协议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二的2月,3名上海名牌高校的毕业生与上海的一家大企业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约定了月收入为3500元,不过没有约定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按通例,毕业生应当在当年的7月到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报到,成为这个单位的正式职工。不过在6月底,那家企业电话告知他们,由于本来准备上一种新项目目前决定不上了,因此要撤销就业协议,叫他们不要去报到了。他们几次找这家企业论理,但都遭拒绝。就这样他们被耽误了六个月,不仅就业时间被耽误,工资也也许要大打折扣。案例三毕业生小刘7月初手持早已签好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南京某管理征询企业报到。工作两个月后,小刘感觉企业不适合他的发展,就递交了辞呈。然而企业老总却拿出“就业协议”规定小刘兑现上面的2500元违约金。小刘却想不通,按照企业之前与他的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他目前仍在试用期内,按照《劳动法》规定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企业老总凭着这份“就业协议”硬咬住他不放。值得关注的是,近来“毕业生就业协议”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详细体现为,毕业生不按期去单位报到或不去报到,企业单方撕毁毕业生就业协议,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后,单位变化本来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减少劳动酬劳,以试用期(或见习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毕业生“辞职”等。专家点评大学毕业生应当怎样处理以及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呢?用人单位应当怎样规范自己的行为呢?笔者认为,应当弄清如下几种关系,并结合上述三个案例进行分析论述:一、何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何为“劳动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专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签订的一种就业协议,普遍存在于毕业生毕业之前、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就业协议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协议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根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体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就业协议具有民事协议的性质。签订就业协议应当遵照如下两个原则:一是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业必须要获得毕业资格,假如学生在派遣时未获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受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取毕业生计划和录取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如实简介毕业生的在校体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公布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种重要构成部分。二是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