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协议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协议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协议法,结合企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措施。第二章管辖范围第二条本措施管辖协议为:1.购销协议;2.建设工程承包协议;3.加工承揽协议;4.货品运送协议;5.供水、电、气协议;6.仓贮协议;7.财产租赁协议;8.借款融资协议;9.保险协议;10.技术贸易协议;11.其他各类经济协议。第三章管理体制第三条企业经济协议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第四章职责范围第四条财务部协议管理职责范围:1.制定修改协议管理措施;2.核查我司范围签订协议和履约状况,并对总经理负责;3.参与协议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4.做好协议归档、协议章管理工作;5.负责贴制协议印花税;6.对经济协议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第五条协议经办人员职责范围:1.搜集、整顿协议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2.起草协议的基本规定:(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5)条款完整,文字精确,签约手续完备;(6)草案交上级主管。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同意、立案的协议,及时上报同意或立案。4.督促协议履行进展,切实执行。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6.参与协议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权限第六条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协议,经财务部、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第七条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私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八条协议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协议经办人及时告知协议事务主管。第九条协议事务主管协同经办人对协议变更、解除的正式文献、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十条协议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协议条款规定处理;协议经办人应及时告知协议事务主管,不得自行决定免罚。第十一条协议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成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协议补充,并按协议执行。第十二条协议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企业高层领导汇报。协议事务主管保留、整顿、搜集完整的协议文献、资料,并告知律师,根据协议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第六章协议章和协议文本保管第十三条凡签订、变更、解除的经济协议,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第十四条协议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协议章,违反规定导致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汇报处理。第十五条协议正本由财务部保留,经手人留存协议复印件。协议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协议正本保留。第十六条协议事务主管对生效的协议,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顿、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第七章考核与奖罚第十七条经济协议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的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第十八条企业根据管理状况,对协议管理成绩明显者予以奖励。第十九条企业对如下状况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惩罚:1.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而未签订的;2.协议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协议步尽责竭力的;3.协议经办人、主管遗失或私自销毁协议或附件的;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措施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同意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