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案例分析伴随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渐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剧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协议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觉重视协议的重要性,做好协议管理,才能有效的减少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长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剧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伴随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渐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剧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协议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觉重视协议的重要性,做好协议管理,才能有效的减少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长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剧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近年来,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建设单位之间因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案件居高不下,尚有越演越烈之势。而在诸多承发包纠纷案件中,以工程款纠纷案件为数之最。近年来,由于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在我国道路、桥梁、房地产、基地、开发区、工业园等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了前所未所的拖欠工程款事件。这些事件已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和建筑市场的正常招投标管理秩序,引起了社会的不稳定原因。现结合一起建设施工协议拖欠工程款案,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就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无效施工协议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途径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某些见解。一、案情简介底,为深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某省某市政府决定,控股成立了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企业(如下简称业主A)。3月份,业主A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将一条通往省外的高速公路以总承包施工的方式,发包给某施工集团企业(如下简称B)施工建设。B承接整个工程的施工任务后,将其中的三个工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某投资有限企业(如下简称C)。5月,B与C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总承包,B配合C进行现场管理、技术管理,C全权负责现场组织施工;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实行综合单价承包,协议期内不作调整,工程量以业主A批复的工程量为准。B不向C预付工程款,每月底验工计价,扣除5%质量保证金。工程税金由B承担。C由于是家投资企业,没有对应的施工资质,于6月与施工班组(实际施工人)D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C将承接高速公路桥梁工程项目承包给D施工,包工包料;协议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在此基础上下调6%作为C的管理费用,单价表详见双方签字确认的附件;付款方式为,C按照D每月工程进度,由项目部报业主批复后,按实际完毕的工程量90%支付,每月余额的10%在工程竣工后付5%,余款5%作工程质保金,两年内付清。12月,因多种原因,实际施工人D被迫退场。经D与C书面结算,本工程总工程款为1314178.3元,扣除材料款793267.8元,代付款81048元,借支款199000元,C拖欠D工程款392302元。底,因民工上访,业主A支付了D实际施工人班组5万元民工工资。截止实际施工人D作为原告起诉之日,共被拖欠工程款342302元。因业主A、总承包施工人B、转包人C三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拖欠的工程款,遂致诉。二、案例分析1、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处理原则合法的工程分包存在着众多风险(如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以及政策法律、不可抗力、业主方面等等)已不可小视,违法分包、转包中蕴含的风险就更为巨大了。某些施工总包单位或其项目经理由于忽视法律对工程分包的限制性规定,只重经济指标,不重分包协议管理及其合法性,或者明知违法分包却抱着“他人可为,我亦可为”的侥幸心理为之,致使总包单位承担巨大的风险,甚至有时是无可挽回的颠覆性劫难。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所有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承包人)。对于转包行为,我国法律予以明确严禁。实践中,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承认,建设工程的总承包...